市场监管总局拟规定:促销活动不得虚假打折

 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,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《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。征求意见稿明确,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,应当真实准确、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,不得利用虚构原价、虚假打折、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

  征求意见稿明确,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、明码标价、产品说明、销售推介、实物样品或者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,应当履行承诺。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。

  征求意见稿明确,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活动,应当在有奖销售前,明确公布奖项种类、参与条件、参与方式、开奖时间、开奖方式、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、奖品品名、奖品种类、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、兑奖时间、兑奖条件、兑奖方式、奖品交付方式、弃奖条件、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,不得变更,不得附加条件,不得影响兑奖,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。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,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,应当随时公示。经营者标示奖品价格的,应当与同一经营场所同种商品销售价格一致。

  征求意见稿规定,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,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:虚构奖项、奖品、奖金金额等;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;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、奖券不投放、未全部投放市场;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;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等。

  征求意见稿指出,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,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、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。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。

  征求意见稿明确,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,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,应当显著标明条件或者期限;价格促销仅涉及部分商品的,经营者不得标示对全部商品都开展价格促销;经营者无法确保价格促销涉及的商品有足量备货的,应当特别提示,否则不得以无货为由拒绝履行价格优惠承诺。

  征求意见稿明确,经营者折价、降价,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、降价的基准价格。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价格的,其折价、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,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价格。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,折价、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价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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